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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湖高新区有关企业:
按照《省科技厅下达关于2017年高新领域科技成果转化任务的通知》(鄂科技通〔2017〕71号)要求,加快推进高新领域科技成果转化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转化目标
每家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每年应转移扩散不少于1项科技成果。
二、完成标准
1、成果拥有方的持有证明。即科技成果提供方对拟转化扩散成果的相关法律证明文件。
2、双方技术入股或转让授权合同书,及其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。即双方在达成委托开发、科技成果入股、转让等达成共识后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。提供技术供需双方合同、资金往来凭证及权益分配文件证明。
3、商业化交易证明。即技术需求方按合同要求对技术提供方给予的成果转化收益(现金、股权等)的相关政策文件(如汇款证明、股权分配证明等)。
三、相关要求
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(附件1),填报《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汇总表(企业类)》(附件2),发送至45644490@qq.com;同时,整理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,一式两份,于2017年10月31日前,报送至东湖高新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820室。
四、联系人
1、省科技厅高新处: 姜胜来 87135815
2、东湖高新区科创局: 夏汉武 67880527
附件:1、东湖高新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
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
2017年7月31日